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瀚濤華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生包裝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瀚濤網物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瀚濤華生股份有限公司、華生包裝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提出九十四、九十五年度有關原告之薪資支出原始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