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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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