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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