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38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38號
- 聲請人
- 杜宏祥即美科發展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美科發展有限公司
- 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諶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176 號4樓)為美科發展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科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科發展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諶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諶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