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長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明賢律師 相 對 人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文炯會計師(民國49年出生,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56號12樓)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 轉移等事項疑似不法,為維護股東權益,爰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轉帳傳票、股票持有證明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經該公會以96年4月18日北市會字第0960186號函覆稱:依該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該會會員陳文炯會計師供本院選派為本件檢查人等語,另依該函所附學經歷表所載,陳文炯會計師學歷臺灣大學商學系、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曾任宏國開發集團700億負債,45家銀行聯貸550億之銀行聯貸案專案查核會計師,及臺北市社會局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委辦公設民營機構專案查核主辦會計師等,現任職於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本院認陳文炯會計師之學歷、經歷及專長均適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應能秉其專業知識及判斷,公正執行職務,爰依法選派之。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