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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謝碧女
相對人
余奧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詐欺脅迫,而擔任相對人余奧群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余奧群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並為其償還新台幣(下同)730 萬元之債務,是聲請人乃余奧群公司之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而余奧群公司已於95年12月21日經台北市政府解散,其董事甲○○又避不見面,故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2條之規定,請求解任甲○○為余奧群公司之清算人,再依公司法第133 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請求鈞院另選派余奧群公司之清算人等語。聲請人並提出相對人余奧群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2年訴字第3630號民事判決影本、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甲○○戶籍謄本各1 件為證。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相對人余奧群公司於95年12月21日由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以府建商字第09571376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惟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而余奧群公司之董事及股東僅有甲○○1 人等情,業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調閱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相關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余奧群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則參之上開說明,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之清算即應以甲○○為清算人。

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避不見面,而有公司法第81條規定所指不能定相對人余奧群公司清算人之情事,並進而請求解任甲○○之清算人職務。惟甲○○本人尚健在,且於96年7 月5 日遷址至「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8 號6 樓之18」,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查,是甲○○並無行蹤不明而無法執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亦無公司法第81條所指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公司法第82條規定解任甲○○之清算人職務後,再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余奧群公司之清算人,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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