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甲○○、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8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壹零壹婚禮有限公司(下稱壹零壹公司)董事,因相對人壹零壹公司原由股東甲○○、蘇珍琳、傅蓁蓁3人民國94年10月13日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實際業務由股東傅蓁蓁經營,資本額新臺幣300萬元, 公司主要從事婚紗攝影、租賃等業務,惟股東傅蓁蓁於95年4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退出投資,且不再負責公司之經營, 而聲請人與股東蘇珍琳亦無繼續經營之意,公司至今已停業逾6個月,故聲請人擬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公司,惟股東蘇 珍琳、傅蓁蓁至今均不出面處理,股東間對於公司經營之理念,既因意見不合致無法繼續經營,為免損害繼續擴大,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壹零壹司之負責人,有該公司勞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其股東傅蓁蓁無法繼續經營公司,且提出退夥聲明,有存證信函附卷足證。經徵詢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經本處派員至旨揭公司登記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路5號1樓實地稽查,該址刻由囍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經營婚禮企劃服務,據現場人員稱:該公司係自95年11月於現址裝潢,開始營業迄今;另據其房東稱:該公司搬至現址營業前已無其他公司於現址營業」等語,此有該處96年5月31日北市商二字第09632027100號函附卷可按。是相對人壹零壹公司現並無營業,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壹零壹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壹零壹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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