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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9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93號

聲請人
王伯元即東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東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9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96年5月1日就任,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北錦民仁96年度司字第393號函准予核備,並於97年5月2日經本院准予將清算期間展延至97年11月1日。惟因該公司清算過程過於繁鎖,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11月1日起展延至98年5月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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