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甲○○即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報告書、結算所得申報書及清算申報書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該公司96年3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