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陶亞琴
- 當事人劉鳳美即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樓、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劉鳳美即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 相 對 人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永祥為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劉永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永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及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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