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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林秋子即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秋子為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藝能動音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表冊、公司董事會決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林秋子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秋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紀錄、簿冊文件保存之承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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