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洪遠亮
- 當事人劉子琪即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劉子琪即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納貝斯克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納貝斯克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惠如(女、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55號3樓)為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納貝斯克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納貝斯克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卡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納 貝斯克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原清算人劉子琪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惠如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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