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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6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65號

聲請人
甲○○即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室錄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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