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甲○○即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中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室錄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