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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乙○○、戊○○

  • 原告
    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90號聲 請 人 丙○○ 併案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併案聲請人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及本院九十六年度司字第九一0號、第六八四號併案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劉興源律師、周志誠會計師三人,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及併案聲請意旨略以: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金世英因案不能行使職權,所代表之法人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改派王令楣為董事,並經董事會決議由王令楣為董事長後,辦理登記,但於同年四月四日遭經濟部以代理董事長無庸登記為由逕予註銷董事長及董事之登記,嗣王令楣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辭任董事、董事長,乃由聲請人即董事丙○○代理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惟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剩餘四席董事,董事廖世昌、陳岳瑜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辭任董事,渠等所代表之法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陳明不再指派代表任董事,董事丙○○、吳若薇復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辭任董事,所代表之法人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又已遭主管機關內政部廢止設立許可,顯無再指派代表之可能,是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於同年八月二日起即均懸缺,無人執行公司業務,聲請人丙○○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屢遭法院列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傳喚,併案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對該公司有十一億六千五百萬元債權尚待催討、執行,併案聲請人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均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本院聲請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 (一)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金世英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境,現仍遭通緝,不能行使職權,所代表之法人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改派王令楣為【編號一】董事,並經董事會決議由王令楣為董事長後,辦理登記,但於同年四月四日遭經濟部以代理董事長無庸登記為由逕予註銷董事長及【編號一】董事之登記,嗣王令楣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辭任董事、董事長,乃由【編號五】董事丙○○代理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惟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剩餘六席董事中,【編號三、六】董事戊○○、胡勝益均遭解任,【編號二、四】董事廖世昌、陳岳瑜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辭任董事,渠等所代表之法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陳明依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之規定,不再指派代表任董事,【編號五、七】董事丙○○、吳若薇復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辭任董事,所代表之法人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又於同年三月二十二日即已遭主管機關內政部廢止設立許可,顯無再指派代表之可能,是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於同年八月二日起即均懸缺,無人代表、執行公司業務,有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屆第三次、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議事錄、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九六0一0六五六一0號覆函暨96.04.04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6.09.13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6.07.24、96.10.19、96.12.31、96.08.20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辭職書、廖世昌、陳岳瑜辭職書、臺北敦南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第九八三號存證信函、96.07.12及19、96.08.03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公告列印、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九六0七00二九四二號函附卷可稽。 (二)參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人數頗鉅,員工近千人,此經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另案(九十六年度整字第二號)重整聲請狀供承詳明,所營事業項目達百餘種,往來對象繁多,此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即明,如任令該公司無人執行業務,將致員工薪資、往來公司行號債權無從處理,並致公司、股東受害,造成社會經濟重大失序,是其情形確有立即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自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即設立迄今,所營事業項目眾多,資產及負債項目繁雜,尚有多件訴訟繫屬本院,且自董事全數辭任迄今已逾四月,財務及會計亦亟需重行彙整釐清,認為除需就經營管理有經驗之專業經理人外,尚需有擅長於公司商務法令之律師以及嫻熟於公司重整實務之會計師彼此配合,共同行使原董事會之職權,以期保障員工、股東及債權人等之權益。經本院徵詢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和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此有經濟部經商字第0九六0二四0二0六0號函暨建議名單、學經歷著作專長表在卷可考,認為現任職於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最大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甲○○,以及劉興源律師、安侯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周志誠會計師三人,其各自於專業上之表現和對於公司融資稅務重整會計監察事務均屬嫻熟,應足堪任本件臨時管理人之任務。 (四)至併案聲請人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任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部分,按戊○○固原經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三】董事,但嗣因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王金世英、王又曾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該公司選派之董事戊○○、胡勝益旋遭解任,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二、一四九八、二三六四、二四五三、二五四二、二六七六、三一九一、三一九二、三二四二、三八七七、三九六四、四0八六、四0九七、四0九八、四一0三、四一三0、四一六八、四二一0、四三五0號起訴書可資參佐,本院認自不宜復行選任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決策階層之臨時管理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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