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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人
張寶連即宏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宏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張寶連即宏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

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7年7月13日財北國稅中南服第0960203288號函,宏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欠稅未繳,應依相關規定先行完稅,並提出完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五、完稅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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