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陳永清即適華庫寶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 聲請人
- 算人
- 相對人
- 適華庫寶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適華庫寶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適華庫寶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及簿冊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