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0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08號
- 聲 請 人
- 潘啟昌即東旺旺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東旺旺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須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 條、第327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具備相關資料文件以供本院備查。查聲請人欠缺公司法第326 條、第327 條所定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等文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6 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7 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6年8 月1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於同年8 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