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黃雯惠
- 原告艾莫特即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76號聲 請 人 艾莫特即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Cathy J.Kramer為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斯福佳民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以及所有帳本簿冊依法呈送,並以96年7月9日北院錦民亮95年度司字第101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徵得Cath-y J.Kramer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CathyJ.Kramer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管理人同意書正本及譯文、帳冊清單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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