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張正權即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呈報清算人案件,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67號12樓之8,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