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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6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62號

聲請人
星慎即日商亞洲山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日商亞洲山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日商亞洲山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日商亞洲山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餘額表、董事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6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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