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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8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87號

聲請人
陳達緯即向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相對人
向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前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而於96年10月2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該裁定於96年11月1日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前之96年10月26日已於補正資料,有其所提之解散函等附卷可按,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如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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