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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16號

聲請人
謝秀梅即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公司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110 巷10號2 樓,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前項說明,本件公司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報,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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