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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謝秀梅即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16號聲 請 人 謝秀梅即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公司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110 巷10號2 樓,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前項說明,本件公司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報,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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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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