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謝秀梅即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公司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科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110 巷10號2 樓,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前項說明,本件公司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報,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