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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7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79號

聲請人
宋恭源即英屬維京群島商瀚誠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瀚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具備相關資料文件以供本院備查,然聲請人欠缺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8日命其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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