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5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55號

聲請人
日商竹中工務店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日本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為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香港商竹中香港有限公司100%股份,香港商竹中香港有限公司則持有竹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8%股份,竹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則持有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8%股份,故聲請人與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有利害關係。茲因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始通知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具領退還之溢付營業稅,為此依上開規定請求選派甲○○○○為竹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60210994號函、本院88年度司字第300號函、89年度司字第570號民事裁定書、93年度司字第241號函、甲○○○○居留證、股東名簿、香港商竹中香港有限公司周年申報表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