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99號
- 聲請人
- 甲○○○○○○○○○○○○○○○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華永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英屬開曼群島商華永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學敏為英屬開曼群島商華永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英屬開曼群島商華永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開曼群島商華永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吳學敏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損益表、收入支出明細表、保管帳簿文件清單、保管人身分證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