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AWFULLY CHOCOLATE PTE.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王仁君律師林哲誠律師被 告 黑伊天使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鮫律師朱百強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被 告 最悍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複 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