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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上訴人
一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一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保點系統銷售股份有限公司(Checkpoint Systems Sales (M) Sdn. Bhd.)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52,657元,依起訴時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2.765 元計算為新台幣1,725,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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