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一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一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保點系統銷售股份有限公司(Checkpoint Systems Sales (M) Sdn. Bhd.)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52,657元,依起訴時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2.765 元計算為新台幣1,725,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