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邱晃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芝怡律師
- 被告
- 歐斯得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2號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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