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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芝怡律師
被告
歐斯得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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