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 被告
- 誠鈦鋁製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廖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工業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工業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