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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吳佳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被告
誠鈦鋁製品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工業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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