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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5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65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告
甲 ○ (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略稱:兩造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3日在大陸地區江西省民政廳結婚,被告於93年3月7日來臺探親,同年月14日以伊在大陸地區尚有工作未辭職為由搭機離臺,迄無音訊,雖經原告訴請伊履行同居( 本院95年度婚字第595號履行同居事件 )並於96年4月27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被告猶拒不返臺同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婚字第595 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

(一)原告從事送報行業約有30年,月收入約有新臺幣2 萬餘元,前於77年1 月15日與訴外人游雪如結婚,育有耿于婷(女,78年3 月16日生,現就讀私立德霖技術學院2年級)、耿毅(男,79年8月5日生,臺北市陽明高中畢業 )及耿家鴻(男,80年8月13日生,現就讀私立育達商職3年級)等3名子女後,因為「貧窮」而與游雪如於89年10月23日離婚,該3 名子女均約定由父親即原告監護,有戶籍謄本在卷。

(二)原告自承係為「找個伴」而遠赴大陸地區江西省南昌市○○○○段婚姻(已離婚)且育有一子( 姓名不詳,現在大陸地區大學就讀 )之被告結婚。原告自臺灣出發前並不認識被告,僅經由一名已經離境之不詳姓名女子介紹,至當地結識在南昌化工廠上班之被告,不數日即辦理公證結婚。兩造結婚時未約定在臺灣同居生活,且被告抵臺灣探親期間並未與原告3 名子女見面即返回大陸地區,僅在抵達當日告知到達訊息等情,亦經原告於審理中供承綦詳,載明筆錄在卷。

(三)原告又自承其從91年、92年間起開始負債,現在已負債新臺幣100餘萬元,而其與前妻游雪如所生之前述3名子女又正值就學成長階段,豈有僅以「想找個伴」為由,遠赴大陸地區輕率找一名陌生女子結婚之理?原告並自承被告未同意在臺灣地區同居生活,其亦未介紹被告與3 名子女見面,顯見本件兩造自始即無結婚共組家庭之合意,至為灼然。本件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5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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