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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96號

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96號

原告
戊○○

       丁○○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追加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確認親屬會議無效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追加丙○○及甲○○○為被告,認為被告五人共同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要件,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追加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