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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昆曄蔡和憲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76號

上訴人
泰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賴宏宗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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