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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庭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培祥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乙○○」記載,應更正為「喬培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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