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84號
- 上訴人
- 邑盛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庭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培祥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乙○○」記載,應更正為「喬培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