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6號
- 原告
- 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