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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堀勝昌
原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
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原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參加人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羅曼尼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複代理人
稽佩晶律師
被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黃世榮

      吳仲立律師

      楊曉邦律師

      王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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