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深堀勝昌
- 原告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代靜夫
- 原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央城
- 原告
-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 參加人
-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保羅曼尼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稽佩晶律師
- 被告
-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榮
吳仲立律師
楊曉邦律師
王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