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7號原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堀勝昌 原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原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參 加 人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羅曼尼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複代理人 稽佩晶律師 被 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黃世榮 吳仲立律師 楊曉邦律師 王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