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3號
- 原告
- 協利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壹萬肆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