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43,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