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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43,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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