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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8號

上訴人
直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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