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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周祖民匡偉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1號

上訴人
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因96年度建字第18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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