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因96年度建字第18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