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名晟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洪維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建字第1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