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玖仟零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昌公司)於民國93年間共同承攬被告及訴外人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鴻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廠商之樹林大同科技園區原有建物拆除工程,嗣經雙方合意終止承攬契約,並簽訂終止契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就被告應給付伊之工程款,由被告分別於94年9月15日、10月15日及11月15日分3期以支票給付。詎被告未依約給付,經雙方多次協商後,伊同意被告展期至95年1月15日、2月15日清償,並由被告另簽發支票號碼PC0000000、發票日95年1月15日、面額新台幣(下同)62萬9,533元,及支票號碼PC0000000、發票日95年2月15日、面 額62萬9,534元之支票2紙予伊,詎屆期經伊提示未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嗣經被告懇求伊暫緩對其提出訴訟,並願意償付遲延利息及賠償伊因遲延所受之損害,伊遂退還上開原支票予被告代表丙○○,並同意再展延給付期限至95年6月22日,由被告重行簽發支票號碼PC00000000、 發票日95年6月22日、面額62萬9,533元,及支票號碼PC00000000、發票日95年6月22日、面額62萬9,534元(上開2紙支 票為給付承攬報酬),及支票號碼PC00000000、發票日95年6月22日、面額72萬5,000元,及支票號碼PC00000000、發票日95年6月22日、面額72萬5,000元(上開2紙支票為給付利 息及損害補償金)之支票4紙予伊,詎屆期經伊提示仍皆未 獲兌現。爰依雙方協議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0萬9,066元。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應付金額並不爭執,惟以希望原告給予分期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系爭協議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雙方協議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0萬9,06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文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