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5號
- 原告
-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 被告
-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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