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5號原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