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218號原 告 禾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 告 亞太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禾佳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辦民國96年1月12日至同年月 15日於台中世貿中心舉行之2007民生觀光旅遊展,委 請原告禾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佳公司)施作展場 之裝潢隔間等工程,原告禾佳公司於接獲被告之傳真 或書面訂單後,即依被告之需求,施作隔間、基本配 備、地毯及購買或施作追加設備等,原告已依約施作 完成,且2007民生觀光旅遊展已圓滿落幕,被告迄未 給付工作報酬,尚積欠原告禾佳公司新台幣(下同 )378,714元未給付。被告另承辦民國96年2月8日至同年月12日於台北世貿中心三館舉行之2007第17屆國際 美容化裝品展,委請原告等負責施作展場之裝潢隔間 等工程,原告亦已依被告之需求施作完成展場之裝潢 隔間等工程,且第17屆國際美容化裝品展已圓滿落幕 ,被告遲未給付工作報酬,屢經追索,尚積欠原告禾 佳公司1,468,989元、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290,955元 未給付。是被告共積欠原告禾佳公司1,847,703元(美容展1,468,989元+旅遊展378,714元)、原告益泉發 實業有限公司290,955元,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禾佳 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1,847,703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 給付原告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290,955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裝潢需求訂單二份、台北世貿三館展覽檔期表影本、台中世貿中心展覽檔期表、禾佳公司請款明細表二份、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款發票及施工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就原告提出之事證未到場爭執,復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禾佳公司請求被告給付1,847,703元、 原告益泉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290,95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