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6號原 告 弘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