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被上訴人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 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