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翔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仟伍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