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2號原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被 告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準備六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