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淳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建字第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25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170元,尚有3,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