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1號原 告 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二星期內陳報欣成工程企業社、鴻一工程行之證人姓名與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