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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9號

上訴人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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