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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唐營造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

,354,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又上訴

人上訴聲明是否正確,亦併請注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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